其次,監管法規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規。法律法規(法律事項)離不開法律,普遍約束力是法律區別於其他法律規範的關鍵特征。在我國現行立法體制下,有些法律規範不是法律,但仍可稱為“壹般規範”。從監督法規的角度看,作為不特定多數人的規範性文件,並不局限於對公民和監督的狹義約束力,更進壹步意味著對其他國家機構的“普遍約束力”。監督法規的這種約束力也意味著,只要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關於某壹具體事項的監督法規,就必須作為執法和判決的依據,不得選擇性適用,同時排除司法機關的直接審查。
再次,監理法規是關於“監理事項”的。從規範內容來看,監察法規應當且僅具有監察領域相關事項的規定,與行政法規、軍事法規以及其他特定領域適用的其他法規有顯著區別。所謂監督領域的相關事項,主要是指與監督主體、實體和程序相關的事項。
最後,監管法規是“全國範圍內”實施的適用法規。作為“中央壹級國家機構”,國家監察委員會制定的法規通常在全國範圍內實施,與僅在當地適用的地方性法規有顯著區別。監管法規在民族自治地方、特別行政區和經濟特區具有特殊適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