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底薪。每個月600元;
2.等級工資。按本村人口,2000人以下工資1500元,2001-2500人以上工資2000元,2501以上工資2500元;
3.考核工資7000元。
4.浮動工資。當年集體經濟凈收入(承包收入按年平均計算),剔除市財政三項資金,65438+萬元以上村上漲5%,15萬元以上村上漲8%,20萬元以上村上漲654.38+00%;當年盈余65438+萬元的村,浮動幅度為654.38+00%,當年盈余15萬元的村,浮動幅度為654.38+05%,所以以上兩項浮動幅度會有高有低,不再重復。
法律依據:《關於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職的若幹規定》第四條。
禁止在村級組織選舉中拉票賄選和破壞選舉。不允許下列行為:
(壹)違反法定程序組織和參加選舉,或者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篡改選舉結果的;
(二)采取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參加選舉或者阻礙村民依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三)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勢力或者惡勢力幹擾、操縱、破壞選舉的。
第五條
禁止在村級事務決策中獨斷專行、以權謀私。不允許下列行為:
(壹)違反規定處置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或者擅自用集體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損害集體利益的;
(二)違法違規承包集體土地,調整收回農民承包土地,強迫或者阻礙農民流轉承包土地經營權,違法轉讓、出租集體土地,或者違反規定強行調整農民宅基地的;
(三)違規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虛作假,在各種救災、補助資金、物資、退耕還林、還牧還草、征地補償款發放和分配中向親友行善的;
(四)在使用集體資金、興辦和承包集體經濟項目和工程建設項目、安排宅基地使用以及承包、租賃、流轉耕地、森林等集體資源等經營活動中閉門造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五)違背村民意願超範圍、超標準向村民籌資籌勞,增加村民負擔,或者向村民集資、攤派、亂收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