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農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轉,價格如何確定,形式如何選擇,應由承包農戶自己決定,流轉收益歸承包農戶所有。流轉期限由雙方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協商確定。沒有農民的書面委托,農村基層組織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農民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名義將全村、全組農民的承包地集中對外投資。
農村集體土地流轉的形式:
1,反租反包。鄉(鎮)或村集體將農民承包的土地“租回”,再承包給個人和單位(往往是有能力的養殖人才或經濟實體),承包費由承包方向集體支付,轉包土地使用權的農民得到經濟補償。
這種形式在尊重農民土地承包權的前提下,改變了壹家壹戶分散種植的格局,實現了區域農業生產的規模化經營;在發揮統壹種植、統壹管理、統壹收獲優勢的同時,也發揮了分散家庭作業的優勢。
2.土地股份合作。即農民把土地的承包使用權交給集體,換取壹定數量的股份。集體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實行股份合作經營,並通過章程或協議將投資形式、投資份額和收益分配等經濟待遇措施事先作出規定,農民參與土地使用權的經營,並獲得相應的收益。股份公司的設立主要有兩種形式。
先將行政村或自然村的所有土地等資產評估為投資股份,再根據評估結果向農民分配股份。
二是以土地作為唯壹資產入股,按照壹定的方式(如社區成員、承包地數量、年限等)給每個成員配股。).
3.土地轉包。原承包方在壹定條件下將其土地使用權轉包給第三方,而原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不變。這樣,新的承包方與土地所有者不發生直接的經濟關系,雙方根據當時的經濟、技術和社會條件簽訂分包協議,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分包市場的條款是靈活的。
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第六條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轉、流轉的對象和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依法流轉其承包土地。
第七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屬於承包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截留。
第八條承包方自願委托發包方或者中介組織流轉承包土地的,應當出具土地流轉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未經承包方書面委托,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決定以任何方式流轉農民承包的土地。
第九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受讓人可以是承包農戶或者法律法規允許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