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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裏的閑置土地歸誰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都是集體所有。

對於很多農村人來說,應該聽說過農村的地塊。當土地仍為國家所有時,農民留下壹些他們可以控制的土地用於生產或其他副業。所以很多農民覺得農村的地塊是自己的,但是農村的地塊所有權在我們的法律中有詳細的規定,農村的地塊繼承也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壹、農村自留地

1,中國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按政策規定分配給成員長期使用的土地。

2.我國建國初期,土地全部歸國家所有,但有壹小部分土地留給農民自己,所以稱之為自留地。

第二,農村地塊的所有權

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原歸集體所有,其成員只有使用權,不得出租、轉讓或者買賣,也不得擅自用於建房等非農業生產用途。自留地生產的產品歸農民自己所有,國家不征收農業稅。自用牲畜也由牧民所有和支配,在各地規定的免稅點內不征稅,也不收購。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原的經營權受國家保護,不得任意占用。

三、農村自留地不能繼承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全民即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都是集體所有。

2.根據法律規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權屬於國家或者集體;公民的自留山和自留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國家和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個人確定。即公民依法享有自留山、私有土地和宅基地的使用權。因為遺產必須是公民個人合法擁有的財產,公民不能將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作為遺產繼承,只享有使用權。

3.農民經營的自留地、自留山的農作物、果樹、藥材等收入,歸農民個人所有。農民去世後,這些利益可以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另外,由於我國農民使用自留地和自留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以家庭人口和勞動能力為基礎的。壹般不需要為了保持其穩定性而做太多的調整。家庭成員個人死亡,不妨礙農民其他成員對自留山、自留地的經營和使用權利。但不是繼承,而是家族隨著居住的人繼續經營和使用。

農村自留地屬於國家或集體,農民只有自留地的經營權和使用權。自留地上的收益屬於農民,但自留地不屬於農民。即使壹個家庭成員去世,其他家庭成員和農民也可以管理自留地,但這種管理和使用並不是自留地的壹種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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