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月2日晚,居、高帶著繩索來到龍口市橋洞附近的壹處高壓電線塔前。鄒先幫把繩子系到塔上,幫高把繩子系上,然後高上吊。
想上吊自殺的居某害怕了,放棄了自殺念頭,逃離了現場。近日,龍口市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居某有期徒刑12年。
從形式上看,高最後上吊是他自己的選擇和實施,符合自殺的特征。如果是簡單的自我結束生命,因為沒有其他人侵犯生命權,所以沒有辦法追究刑事責任。
但在本案中,有壹個特殊的前提:兩人是見面自殺的,居某實施了幫助高上吊的行為。雖然在最後關頭,是高自己實施的,不存在強制行為。然而,幾個因素決定了Ju對此負有責任:
壹個是和高某壹起自殺,這個協議對高某起到了“誘奸”的作用。
第二,居某幫忙整理工具。雖然不是被迫上吊,但是幫助上吊的行為以及跳下和* * *起到了致命的作用。
第三,作為夫妻,在同意自殺並幫助對方實施後,放棄但沒有幫助高某,放任高某自生自滅。
根據刑法關於故意殺人罪的規定,主觀上需要剝奪他人生命,客觀上需要實施侵害他人生命的行為。
主觀上,鄒幫助了本人,並看著她死去。雖然不是主動追求這種結果,但明顯具有讓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構成間接故意。
客觀上,居某實施了“引誘”、幫助組織工具等行為。暴力雖然沒有直接殺人,但這種行為實際上是在“間接”殺害受害者。
以使人死亡為目的引誘、幫助他人結束生命,其實就是“殺人”。因此,刑法將“見面自殺”情況下幫助他人、誘導他人自殺的行為,視為“故意殺人”。
從另壹個角度看,夫妻是壹種特殊的私人關系。法律規定有互相幫助的義務,這種義務應該包括遇險救助義務和死亡救助義務。
朱某看著高航本人,知道這將是死亡的結果。舍生忘死,不理高,任其自生自滅。也應該理解為間接故意殺人。
鄒據此辯稱,高某選擇上吊,並非被迫,不構成犯罪。這種說法完全割裂了壹個人的行為和死亡的關系。不成立。
根據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罪應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這種情況明顯比暴力殺人要輕。考慮到認罪等減輕情節,法院最終判處居某有期徒刑12年。
從這個案例中,我們應該明白,預約自殺也可能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