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法定工作日為5天。原則上周壹到周五,周六周日為工作日。本表適用於國有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每周休息日。工作日又稱工作日,是指員工在壹個晝夜內的工作時間(小時)的長短。工作日是以天為單位的工作時間。
工作日,又稱勞動日,是指員工在壹個晝夜內的工作時間長短。工作日是以天為單位的工作時間。法律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工作時間又稱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在壹晝夜和壹周內從事勞動的時間。工作時間的長短由法律直接規定,或者由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直接規定。不遵守工作時間規定或約定的勞動者或用人單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休息時間是勞動者在8小時之外自由支配的時間。
工作時間的計算方法是將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天8小時。對於受自然和技術條件限制從事季節性工作的職工,可適用旺季工作時間超過標準工作時間,淡季工作時間可適當縮短,如地質、石油、制鹽、制糖等行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的限制:
(壹)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職工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時,必須及時修復;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