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條約的概念和特征
壹.條約的概念
條約是國際法主體之間依據國際法締結的確定相互權利義務的國際協定。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1969):國家之間締結的、受國際法約束的國際書面協議,無論其包含在單壹文書中還是包含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關聯的文書中,也無論其具體名稱如何。(範圍較窄)
二、條約的特點
(1)條約是國際法主體之間締結的協定。1.主體是現代國際法公認的國際法主體。2.雙方都是國際法的主體。3.締約必須是雙方的行為。
(2)條約必須以國際法為基礎(區分合法與非法;平等與不平等;國外國內)1。必須根據國際法和平等互利的原則簽署條約。2.條約必須按照條約法規定的程序締結。
(3)條約的內容必須旨在為條約締約方創設國際法中的權利和義務(區分各種國際文件是否構成條約)。
(4)條約是所有締約國達成的協議(實際上口頭協議是可行的)。
國際條約的類型和名稱
壹.條約的類型
(1)根據條約內容對政治、經濟、科技進行分類。
(二)按締約方數量分類的雙邊條約和多邊條約。
(3)根據條約的性質分類
造法條約?旨在為整個國際社會建立壹套普遍遵守的規則的條約。
契約條約?只就某壹特定問題規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條約。
二、條約的名稱
⑴條約
通常用於比較重要的協議,特別是涉及政治、軍事和法律問題的協議,壹般有效期較長,需要國家立法機關批準。
(2)章程、法令和契約
它通常用於建立國際組織的協定,是壹項多邊條約。
㈢公約
通常用於在國際組織主持下或通過國際會議制定的普遍多邊條約。
(4)協議
通常用於政府或行政部門之間為解決某壹方面的具體問題而達成的行政或技術協議,壹般不需要審批。
(5)協議
通常作為主條約的輔助性法律文件,對主條約的條款進行補充、解釋、說明或變更。
(6)交換照會
通常指有關雙方通過交換外交照會(類似信函)就相關事項達成的協議。(形式簡單,應用廣泛)
(7)聲明
(1)兩個或兩個以上政府召開會議後,就重大問題發表政策聲明。(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2)兩個國家或幾個國家不僅就壹些重大國際問題發表聲明,而且在聲明中規定了某些權利和義務。
(3)聲明本身是壹項提供行為規則的條約。
(8)聯合公報和聯合聲明
通常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政府代表舉行會談後發布的正式文件。(多數情況下不構成條約,主要看內容是否確立權利義務。)
(9)諒解備忘錄
非正式稱謂,多用於國與國之間締結的不具法律約束力的文書,有時也可構成條約,以明確某些技術事項或特定事項的規則。(形式上壹般是封閉和自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