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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為什麽要律師?法官分不清是非、是非嗎?

不是法官分不清是非,是非!但是當事人分不清是非!與法律和法官的能力無關,而是與當事人自身的需求有關。法律沒有規定不允許律師出庭,也沒有規定當事人必須聘請律師。

當然,法官的司法考試、司法培訓、法學理論和經驗都是非常豐富的,而且要成為法官,還要經過體制內法官崗位制度的篩選,還要淘汰其他同事(包括法官助理、司法助理),所以是非肯定是非常清楚的。

律師是服務群體。我們通常聽說律師可能覺得自己很高大上,很有錢,很有門面。其實壹般來說,律師就是壹個賣法律服務知識的群體。他靠賣服務,靠病例單為生。如果沒人找他,或者沒有指定的案源,他基本都會轉行謀生。

律師既然要靠幫人打官司為生,那就必須先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然後不斷豐富自己的法律執業經驗,這樣才能在市場競爭中為當事人謀取利益,也可以代替當事人處理自己不想處理的事情。

從這個角度來說,不是為什麽要請律師,而是能不能請律師,完全是當事人的個人決定,是案件的需要。

法官是裁判。不管之前說過什麽,法官絕對可以明辨是非,對錯;但作為裁判,他對場外的事情不感興趣,不會主動提問,也不會幫壹方指出錯誤,只會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和材料,根據自己的經驗和法律做出裁決。

那麽就會產生問題。有些當事人不了解法律,也不了解細節,在提交證據、組織事實的過程中難免會出現錯誤,而律師代理人可以從專業角度彌補這些問題。

很多當事人能勝訴的案件,或者案件事實確實如當事人所說,最後都是敗訴。這是因為在訴訟過程中,需要出示證據進行辯論,法官只認證證據,不主動調查案件事實。如果當事人不懂法律,或者遺漏了重要證據,那場必須贏的官司最終可能會輸。

所以在訴訟過程中,不能指望法官幫妳,要靠自己的努力和完善證據,或者委托懂的人幫妳做好充分的準備。

律師就是懂法律的大師。根據律師的簡稱,我們可以得出壹個概念,律師可以稱為懂法的大師,就像教練是會開車的大師壹樣。所謂術業有專攻。

由於律師是懂法的大師,所以在法律領域、法律知識、法律技能方面比普通人更精通,這樣律師就可以在自己的訴訟中發揮當事人無法發揮的作用。畢竟他們有專業背景和專業能力。

當然,有些律師不鉆技巧鉆漏洞。導致很多人對律師的整體評價下降,聘請律師確實是壹種自願行為。至於是否邀請他們,需要妳自己評估決定。畢竟大部分律師都比較靠譜,能做實事。

結論綜上,不是法官分不清是非,是非!而是當事人分不清對錯,是指法律層面的權利,而不是事實層面的權利,因為法律層面的權利需要當事人論證,而很多當事人做不到這個論證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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