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情節),1。凡故意傷害他人,造成輕傷以上的,涉嫌“故意傷害罪”,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罪”;
2.隨意毆打他人,擾亂社會秩序,造成輕傷以上,或者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涉嫌“尋釁滋事罪”,屬於“擾亂公共秩序罪”;
3.雙方有互毆的故意,多人(壹方至少三人)涉嫌“聚眾鬥毆罪”,屬於“擾亂公共秩序罪”;
4、尋釁滋事,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按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處罰。
二。行政處罰(違法,但不構成犯罪)
三、民事賠償責任,警察辦案過程中,根據具體情況依法處理:
1.情節輕微的,可對雙方進行批評教育;
2、如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對當事人予以治安處罰;
3.構成犯罪的,應當刑事立案,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4.對於打架造成的損失,派出所也可以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如下: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第293條規定如下:
1、隨意毆打他人,擾亂社會秩序,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多次聚眾任意毆打他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反復聚眾鬥毆;
2、聚眾鬥毆人數眾多,規模較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尋釁滋事,造成嚴重社會秩序混亂的;
4、持械尋釁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