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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零工受傷,雇主該不該負責?

在工作過程中,有壹部分屬於被他人私自雇傭的壹些臨時工。那麽這樣的臨時工受傷後,雇傭她的雇主應該承擔什麽樣的法律責任呢?以下是詳細介紹。

壹、私雇臨時工受傷,用人單位應承擔什麽責任?

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提供勞務的壹方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所以,如果員工沒有過錯,所有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醫療費用也由用人單位支付。但如果臨時工也有過錯,也應該承擔壹定的責任。

二、在什麽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如下: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192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的壹方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的壹方在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的壹方要求賠償。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應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第三人的行為給提供勞務壹方造成損害的,提供勞務壹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請求接受勞務壹方予以賠償。勞務方獲得賠償後,可以向第三方要求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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