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的司法認定:
1.本罪的關鍵在於行為人非法故意損害他人健康。
我們應該註意以下兩點:
(1)傷害的違法性是本罪的前提。如果傷害是合法的,比如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不構成犯罪;
(2)本罪的故意傷害必須是他人的健康。自傷行為不能構成本罪,但在特殊情況下可能構成其他罪。比如,戰時軍人為了逃避軍事義務而自殘的,應當按照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戰時自殘罪論處。
2.構成本罪的傷害程度限於輕傷、重傷、因傷死亡三種情況。
輕傷以下的輕傷和壹般的毆打不構成本罪。關於重傷、輕傷、輕微傷的區分標準,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重傷鑒定標準和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的規定為準。
報酬:
1.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誤工減少的醫療費用和收入等全部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
2.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所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支出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
3.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按搶救治療支付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4.被打成重傷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