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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民政科朱曉林法官、執行二科張建明法官造假。

“虛假判決”、“虛假執行公告”,如果情況屬實,有證據證明,那麽只要妳向當地紀委或檢察機關控告、舉報,就沒有必要在網上發布消息。而且沒有實際效果!壹個提醒:不要嘩眾取寵,不要捏造事實,不要以為互聯網是無人監管的。在網上點名指責別人不是最好的方式。其實我們國家設計了很多控告或者舉報的渠道,可以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如果現在這樣做,很有可能涉嫌侵犯他人名譽權,要承擔法律責任。在這個世界上,沒有壹個法官能夠壹手遮天,敢於濫用職權,法律是長久的,疏而不漏的。1.《刑事訴訟法》第109條規定:1、報案、控告、舉報可以采用書面方式,也可以采用口頭方式。受理口頭舉報、投訴或者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制作筆錄,經正確宣讀後,由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2、受理投訴、舉報的工作人員,應向投訴人、舉報人說明誣告陷害的法律責任。但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誣告,也要與誣告嚴格區分。

3.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不願公開姓名和舉報、控告、舉報行為的,應當為其保密。

二、《刑法》1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的有關規定;玩忽職守罪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第三百九十九條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玩忽職守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判決、裁定執行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他人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以受賄罪實施前三款行為,同時構成《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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