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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是什麽意思?

法律分析:取保候審和監外執行不是壹回事。取保候審是壹種刑事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責令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以保證公安機關執行強制措施。監外執行是指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因患有嚴重疾病,或者婦女正在懷孕、哺乳,不適宜在監獄或者其他勞動教養場所執行刑罰的,可以由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暫予執行,由罪犯所在基層組織或者單位予以協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二百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壹)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正在懷孕或者哺乳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會危害社會的。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前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下,可以暫予監外執行。被保外就醫的罪犯可能具有社會危險性,或者自殘的罪犯可能不被保外就醫。罪犯患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出具證明。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交付執行後,監獄或者看守所應當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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