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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民法草案》是仿照什麽起草的?

清朝的民法草案是仿照德國民法制定的。

《大清民法草案》是中國近代史上第壹部民法法典。第壹次討論是在光緒二十八年(1902)。沈家本和吳被任命為修律部長,擬制定刑法和民法。光緒三十年(1904)成立修法館,負責起草各種法律和專門法典,刪除舊的法律和章程。變法之初,“刑法為重。”

民事立法是在光緒三十三年(1907)民政部部長單賢向朝廷提出制定民法的主張後受到重視的。當年9月,憲法編纂館正式將民法編纂列入修法計劃。次年10月,修法館聘請日本法學學士松岡義正為顧問,正式起草民法。宣彤元年(1909年3月)二月,因學士甘之邀,將《親屬與繼承》第二部呈送博物館起草。

《清代民法草案》手稿分為總則、債權、物權、親屬、繼承五個部分,共1569條。其中,總則、債權和財產權是松岡正芳等人模仿德國和日本民法典的體例和內容起草的,吸收了大量西方資產階級民法的理論、制度和原則。《親屬》和《遺產》這兩本書是由修訂法律博物館和李雪博物館起草的。他們的制度和作風具有強烈的封建色彩,保留了許多封建法律精神,但仍然沒有超出“以中學為體,以西學為旨”的思想格局。

《大清律草案》對社會的影響

1.統壹法制:《大清民事法草案》全面梳理和規範了清朝的法律制度,使法律體系更加統壹和完善。它統壹了地方性法規,減少了地方性法規的差異,為維護社會秩序提供了基礎。

2.規範社會行為:清朝民法草案詳細規定了民眾的權利和義務,規範了社會行為。它對財產、婚姻、家庭、繼承和契約作出了法律規定,為社會關系的穩定提供了法律保障。

3.保護弱勢群體:清朝的民法草案保護了婦女、兒童、奴隸等弱勢群體的權益。它規定了禁止虐待和歧視婦女、保護和教育兒童、限制奴隸等措施,為弱勢群體爭取壹定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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