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關於刑法的溯及力,主要有以下原則:①舊原則,即新法對過去的行為沒有溯及力;(2)新原則,即新法適用於所有過去未被審判或判決的行為;(3)從新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溯及既往,但舊法不認為是犯罪或量刑較輕的,應按舊法辦理;(4)從輕處罰原則,即新法原則上不溯及既往,但不認為是犯罪或量刑較輕,應適用新法。
(3)我國刑法采取寬嚴相濟的原則。《刑法》第12條規定:“本法施行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實施的行為,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應當依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本法。本法施行前,依照當時法律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根據上述規定,我國刑法的溯及力僅限於新刑法生效時尚未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對於生效的判決,強調法院判決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不允許對已經生效的判決進行變更。
(4)我國刑法從輕處罰原則的內涵:具體而言,對新刑法施行前新中國成立後1997 10 6月1這壹時期發生的犯罪行為,應當作如下處理:①刑法施行前依據當時法律作出的生效判決仍然有效,不涉及刑法的溯及力;(2)刑法施行前的行為,根據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但刑法認為是犯罪的。如果適用當時的法律,刑法沒有溯及力;③刑法施行前的行為,依照當時的法律認定為犯罪,但不認為是犯罪,且該行為尚未經過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尚未屆滿的,適用刑法,刑法有溯及力;(4)刑法施行前的行為,依照當時的法律和刑法認定為犯罪,且雷超過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的,原則上適用當時的法律,刑法不溯及既往;但刑法規定的處罰較輕時,適用刑法,即刑法有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