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向當事人送達事故認定書時,應當告知事故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二)權利人和義務人壹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的,可以自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進行調解。當事人對申請中的檢驗、鑒定或者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解。(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期限和程序。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造成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事時間結束之日起計算;造成人身損害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計算;因傷致殘的,從致殘之日起計算;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計算。(4)交通事故調解的參與人。交通事故調解參與人包括:1,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2、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參與調解的當事人不得超過三人。(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指派兩名交通警察主持調解。調解應當公開進行,並提前宣布調解時間,允許旁聽,但當事人要求屆時不公開的除外。(六)交通事故賠償爭議調解程序。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調解按以下程序進行:1。介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2、閱讀交通事故基本情況;3.分析當事人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對當事人進行教育;4、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的當事人責任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的損害賠償責任;5.計算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的總額,確定各方分擔的數額。造成人身損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計算。修復費用和折價賠償費用按實際價值或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6.確定補償方式。(七)交通事故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名,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1、交通事故及損失簡要情況;2、當事人的損害賠償責任;3.損害賠償的項目和金額;4.當事人自願協商達成協議;5、補償的方式和期限;6.調解的結束日期。賠償金應當由當事人自行移交,當事人要求交通警察移交的,交通警察可以移交,並在調解書上附具說明。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結論並發送各方當事人,調解結論應當載明未達成協議的原因。調解書生效後,賠償義務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8)調解結束。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在調解過程中放棄調解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179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上一篇:75個實用電話號碼的全集下一篇:法律的作用是什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