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觀人類社會的發展歷史,越是民主有序的社會,在這個社會場景下,公民對法律的尊重和需求就越強烈。這些公民之所以追求法律(規則)至上,是因為他們習慣於信任法律規則;更重要的是,他們有條件通過法律規則保證自己權利的最大化和政府權力控制的具體化。這是因為“法治是壹種普遍的、穩定的、明確的社會規範,是壹種公共權威,而不是人格權威、特權威嚴和親情。在把社會的發展調整到較高水平時,可以自動消除或抵制偶然性、任意性和特權的侵害,使社會在嚴格規範和制度化的良性運動中形成高度穩定有序的秩序和狀態;其次,在人們的生活安排方面,法律規則需要個人之間、個人與政府和組織之間有壹種默契,需要壹種自我調節的機制。這種“默契”和“調節機制”可以促進人類生活的高度和諧,最大限度地保障人的自由和尊嚴,賦予人絕對的權力,不分階級、不分國家,設計出自由、關愛的生活模式。[3]因此,提高壹國公民的整體法律素養,應從兩個方面入手:壹是向公民傳授法律知識,培養公民的法律意識乃至法律信仰;二是大力推進社會民主化和法治化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