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得損害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功能。
3.不要破壞計算機數據和程序。
4.不要制作或傳播計算機破壞性程序。
5.不要利用電腦實施其他犯罪。
6.遵守互聯網公告欄服務管理規定。
擴展數據:
互聯網公告欄服務管理規定:
(2000年10月8日信息產業部第4次部務會議通過,65438+)
第壹條為了加強互聯網公告服務(以下簡稱公告服務)管理,規範電子公告信息發布,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本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公告欄服務和使用電子公告發布信息,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公告欄服務,是指通過電子公告欄、電子白板、電子論壇、網絡聊天室、留言板等互動形式,向互聯網用戶提供信息發布條件的行為。
第三條公告欄服務提供者開展服務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加強行業自律,接受監督檢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由信息產業部電信管理局依法組織實施。
第四條。使用公告欄服務系統的互聯網用戶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對發布的信息負責。
第五條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擬提供公告欄服務、專項應用或者專項備案的,應當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信息產業部授權備案的商業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非商業性互聯網信息服務。
信息產業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信管理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對互聯網信息服務進行測試、審批或者備案,特別註明經營許可或者備案文件;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或備案,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六條開展公告欄服務應當遵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