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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是指他自己嗎?

法律主觀性:

壹、什麽是自我代理?

1.二方代理和自代理的定義:二方代理是代理人代表雙方委托人簽訂合同的行為。自我代理行為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的民事行為。這是明顯的濫用代理權,是法律所禁止的。

2.雙方代理和自己代理的效力:自己代理和雙方代理的概念,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簽訂的合同或者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或者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簽訂的合同無效。這對於他的代理人和雙方代理人簽訂的合同是視為無效的。但有壹個例外,即壹方代理人與雙方代理人訂立的合同,事後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其法律後果屬於被代理人,有效。

3.雙方代理人和自己代理人的責任:雙方代理人事後未經當事人約定或者追認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代理關系,造成損失的,由代理人承擔責任。

4.雙方代理和自己代理的風險:雙方代理最大的風險是代理欺騙雙方委托人從中獲利,自己代理也是如此。根據現在流行的信息不對稱原理,這兩種情況下代理人都清楚地知道委托人的情況,委托人處於劣勢。因此,有專家認為,根據人性惡的前提,無效是更合理的後果。

二、無權代理的法律效力

無權代理的法律後果是:

1.批準權和拒絕權。

2.視為我同意。憲法視為本人同意,必須符合三個條件:(1)無權代理是以本人名義進行的民事行為;我已經知道無權代理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民事行為;我絕對沒有否認。

3.提醒權和取消權。

三、他們的代理行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自我代理行為具有法律效力。本人的代理人與雙方代理人訂立的合同為效力待定的合同。從表面上看,自己的代理人與雙方代理人訂立的合同具有濫用代理權的特征。

前者實際上是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合同,形成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合同權利義務關系。合同關系不涉及第三方。為了維護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人有權撤銷。如果自己訂立的合同不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且被代理人不主張撤銷,則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合同自始生效。

後者由於沒有第三方加入合同關系,合同由壹個代理人安排,壹個人同時代表雙方利益,這是必然的,也很難實現利益平衡。但這種“壹手委托兩個代理人”為雙方訂立合同的行為,有時可以“壹碗水端平”,同時滿足兩個委托人的利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64條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與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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