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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經紀人和經紀人之間的聯系和區別

壹、代理和經紀的區別:

1,代理制度分為民法代理和商法代理;

但是,懲戒是壹種商業行為,民法上沒有懲戒。

2.代理關系基於授權,是單方面的法律行為;

但委托合同屬於雙務承諾合同,屬於雙方的法律行為。

3、主要性質:

代理人:是獨立的商業經營者,獨立於委托人而存在。(獨立性)

經紀人:需要以締結經紀交易為其正常業務,其身份與專業業務密切相關。

二、學科與中介的區別:

1,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實施法律行為。經紀人以自己的名義不能代表交易的任何壹方,只是經紀人為客戶實施某些事實行為。

2.紀律:權利和義務也產生於合同。

中介:只從事這種基於委托請求權的促結論活動,只追求行為結果的回報。

3.經紀人:經紀人不僅以委托人為代價處理經紀事務,而且經紀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及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直接轉移給委托人,委托人將承擔交易結果。

經紀人:他沒有義務從事商業推廣活動以及這種活動所造成的結果。

三、代理和中介的區別:

1,以誰的名義:

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

經紀人不能代表交易的任何壹方,只有經紀人為客戶做壹些事情。

2.權利來源:

代理是基於委托人授予的代理權而產生的。

中介只從事這種基於傭金主張的促結論活動,只追求行為結果的回報。

3.經營範圍

代理行為只能由合法成立的代理人行使,但在不違背代理人授權初衷的範圍內,可以實施違背直接代理授權的行為。

可以在法律禁止的範圍之外開展中間業務。

4.後果歸因:

代理人的責任由委托人承擔。

中介機構對其從事的業務推廣活動及該活動造成的結果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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