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是指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為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而實現債權的法律制度。擔保通常由雙方簽訂。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投資擔保公司主要是用房子或者東西做抵押,讓客戶通過擔保公司申請貸款,擔保公司作為中介為客戶擔保,讓銀行快速放款,充當第三方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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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中的註意事項
1,無人擔保。訂立擔保合同時,擔保人出於感情,對被擔保人缺乏應有的資信調查,盲目簽訂擔保合同。
2、不要行政命令保證(或領導幹預保證)。這種擔保違反了自願原則。是否設立擔保、擔保形式、債務範圍等問題,當事人沒有約定,而是由領導幹部以行政命令或幹預的方式設定,容易產生糾紛。
3.不要賄賂擔保。這種擔保往往是通過行賄或送禮來達到設立擔保合同的目的。比如李在某地辦了個建材廠,急需流動資金。李找到某局領導:“我們廠急需65438+萬元。我已經做了貸款機構的工作,缺壹個擔保人。事成之後給妳65438+萬。”領導以局裏的名義做了保證。後來李的建材廠因產品質量問題倒閉,李逃脫,局裏因此蒙受損失,領導也被調查。
4、不要對保障壹無所知。有的人不審查擔保人的主體資格,不明確約定擔保範圍、責任期限、責任方式,就盲目在擔保合同上蓋章,說“反正我自己還貸款,我就是蓋個章走個手續”,出了事才如夢方醒。
5.不要使保證無效。我國《擔保法》規定,只有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才有資格作為保證人,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不能做擔保人。如果以這些法人單位和社會組織作為擔保人,擔保合同會因其不具備主體資格而無效,這壹點在訂立擔保合同時更應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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