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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不給加班費怎麽辦?

壹、單位不給加班費怎麽辦?單位不給加班費,勞動者要選擇靈活的方式追回加班費。1,談判。壹般來說,如果雇主不願意支付,談判無法取得結果。2.調解。有權調解的部門包括單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調解組織、行業性和區域性調解組織。雖然去年的司法解釋規定,調解協議也具有法律效力,就像協商壹樣,如果單位不願意支付,調解無法取得結果。3.投訴。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由勞動監察部門處理。勞動監察部門在調查相關事實的基礎上,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勞動監察部門查處案件的期限壹般不超過60日,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30日。4.勞動仲裁和訴訟。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審結。如對仲裁裁決不服,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訴訟以民事訴訟程序為基礎,實行二審終審制。從以上四種渠道來看,協商調解最經濟,但成功率較低。勞動監察部門的調查屬於行政執法,其決定也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依法強制執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調解書或者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調解書依法發生法律效力後,可以強制執行。從法律效力上講,勞動監察和勞動仲裁是平等的。二、自願加班是否有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生產工作的需要,在規定的工作時間以外繼續生產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報酬。對於勞動者來說,加班費是壹種補償,因為他們付出了過度的勞動;對於用人單位來說,支付加班費可以有效約束用人單位隨意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2012年2月,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表示,節假日加班工資應依法納稅。企業可以制定與國家法律不沖突的加班制度,對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況支付不低於法定標準的加班工資。可見,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即只有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用人單位才應當支付加班工資。用人單位不安排加班,但勞動者自願加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按上述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如果公司要求額外加班,員工可以要求加班費。壹般來說,加班壹天就發兩天工資。但法定節假日加班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三倍的工資。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不願意支付加班費,只有靠自己的努力才能獲得相應的合法權益。工人需要註意這壹點。勞動者有休息休假的權利。單位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占用休息日的,應當支付加班費。但如果是自願加班,自願加班有加班費嗎?通過上面的解釋我們知道,如果員工自願加班,在這種情況下,不能要求單位支付加班費,單位本身有權決定是否支付相應的加班費,但在法律上沒有支付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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