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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員違法嗎?

辭退是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所屬單位辭退職工的法律制度。為了保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我國法律規定,單位辭退勞動者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否則就構成違法行為,此時單位需要對勞動者承擔壹定的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

單位不能隨意裁員。預告辭退是指企業依法以提前30日通知或者支付代通知金的方式辭退員工的行為。用人單位辭退員工,本質上是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之壹。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未完全履行前,勞動合同壹方或雙方因某種原因提前終止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由於勞動合同的解除意義重大,勞動法對其條件和程序都做了嚴格的規定。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必須遵守嚴格的法律條件和程序,可以不花言巧語地辭職。違法辭退主要表現為三類:辭退員工的事實依據不足;辭退員工的法律依據不準確;辭退員工的操作程序不合法。上述三種非法解雇行為往往會給公司的經營管理帶來巨大的法律風險。試用期內不得隨意辭退員工,辭退有過錯的員工應有事實和制度依據。經濟性裁員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履行法定程序。如果確認違法辭退員工,用人單位面臨的法律後果是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拖欠員工工資,或者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雙倍賠償;如果辭退被認定為合法,用人單位將面臨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和代通知金的法律後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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