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舞弊的定義和特征
詐騙是指行為人通過捏造事實或者隱瞞真相,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並基於這種錯誤認識作出處分財產的決定,使行為人取得財產,受害人遭受損失的行為。其關鍵要素包括:虛假陳述或者隱瞞真相、對方因誤解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損失。
二、經濟糾紛的定義和特征
經濟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以經濟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通常涉及合同履行、債務清償、侵權賠償等經濟問題。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對某壹經濟事項持有不同的意見或利益要求。經濟糾紛通常通過談判、調解、仲裁或訴訟來解決。
三、區分詐騙與經濟糾紛的要點
1.主觀故意:詐騙者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而經濟糾紛的當事人通常只是對經濟利益的分配持有不同意見。
2.手段和方法:詐騙通常涉及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詐騙手段,而經濟糾紛更多的是基於合同履行、債務清償等經濟活動中的正常糾紛。
3.損害後果:詐騙往往導致受害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而經濟糾紛主要涉及經濟利益的調整和分配。
總而言之:
欺詐與經濟糾紛在定義、特征和重點上有明顯的區別。詐騙是故意詐騙的壹種,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經濟糾紛是平等主體之間因經濟活動發生的糾紛。在判斷行為是否構成欺詐時,需要綜合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手段和方法以及損害後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66條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86條規定:
壹方違約損害對方人身權益和財產權利的,受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