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調解需要壹周時間完成,包括立案、調解、制作調解書的時間。雙方當事人在民事調解書上簽字,即意味著民事調解書生效。壹方不履行的,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壹般法院調解可以在答辯期屆滿後,判決作出前進行。如果雙方同意,法院可以在答辯期屆滿前進行調解。雙方都可以提出自己的調解方案,法院也可以制作。法院調解又稱訴訟調解。包括調解活動、調解原則、調解程序、調解書和調解協議。它是當事人通過協商解決糾紛、終結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審結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的制度。訴訟調解是人民法院與當事人進行的訴訟,其調解協議壹經法院確認即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書生效的具體表現如下:
1.訴訟終結後,當事人不得以同壹事實和理由再次起訴;
2.壹審調解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當事人不得上訴;
3.當事人在訴訟中有爭議的法律關系的糾紛消除後,根據調解協議的內容確定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和義務;
4.有支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性。有義務履行調解書的壹方不按調解書履行義務時,權利人可以根據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調解時間壹般為七天。壹般法院調解可以在答辯期屆滿後,判決作出前進行。司法調解作為我國司法審判過程中的關鍵環節,在司法審判過程中具有重要意義。對於相關情形的認定,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情形處理,對於確實無法按照調解解決問題的情形,必須通過司法判決進行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壹)當事人沒有爭議且符合監督程序要求的,可以轉入監督程序;
(二)開庭前可以調解的,應當及時調解解決;
(三)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
(4)如果需要開庭,應通過要求各方交換證據來澄清爭議的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