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領導本單位的會計工作,承擔本單位會計行為主體的責任;
2 .必須依法設置會計賬簿,並保證其真實、完整的責任;
3.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4.組織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嚴格遵守《會計法》的規定,依法進行會計核算,行使會計監督責任;
5.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簽字蓋章,保證真實、完整的責任;
6.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責任有效落實;
7.支持和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指使、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8.對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執業活動中提交的書面報告及時答復或者作出決定的責任;
9.如實向受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會計信息及相關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表明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責任;
10.接受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和其他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對會計工作進行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信息和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11.依法聘任具有會計從業資格的會計人員,配備合格的會計機構負責人,完善會計機構,強化會計人員教育培訓責任。
12.對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會計違法行為的會計人員不進行打擊報復。
13.依法處理會計工作交接和會計檔案保管責任;
單位負責人違反上述法定會計責任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負責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主要包括兩類人員:壹是單位法定代表人,即代表法人單位依法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國有工業企業的廠長(經理)、公司制企業的董事長、國家機關的最高行政官員等;二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等。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單位負責人不是指負責管理事務的人,比如公司制企業的總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