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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有人從事違法活動,有必要出具檢查證明嗎?

單位有人從事違法行為,公安機關要查處的,要出具檢查證明。情況緊急,可能危及公眾安全的,可以出示警官證,先查驗,再補辦。日常安全檢查和監督等。,不在此限。

法律分析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需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可以出示工作證件進行現場檢查。這主要是指需要立即檢查的緊急情況。如果不立即進行勘驗,很有可能會轉移或銷毀證據或造成犯罪人逃逸,從而延誤偵查時機,影響案件偵查的順利開展。比如,人民警察在執法執勤中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或者“110”接警時需要立即對相關場所、物品、人員進行檢查的,不需要出示檢查證件,也不需要事後補辦。當然,在實踐中,判斷是否真的有必要進行立即檢查,可以由辦案民警根據當時的情況和案件偵查的需要綜合判斷,但必須以合法、合理、必要為原則進行。根據該條規定,對公民住所進行現場檢查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即有證據證明存在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件(事件),或者存在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的情形,不立即檢查可能對處於安全狀態的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重大危害。另外,對公民住所的檢查,必須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檢查證明。現場檢查可以適用於公民住所的規定,主要是為了滿足基層執法實踐的需要,而針對部分行為人規避法律而作出的例外規定,既滿足了執法的需要,又保護了公眾的利益和大多數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五十二條公安機關進行詢問、辨認、檢查、勘驗、行政強制措施和其他調查取證工作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表明執法身份。接報、立案、受理證據、收集信息、調解、送達文書可以由人民警察助理進行,但應當全程錄音錄像。

第五十三條對查獲或者到場的違法嫌疑人應當進行安全檢查。發現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物品、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使用的物品等違禁品或者危險品的,應當立即扣押;對違法嫌疑人攜帶的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登記、保管和返還。安全檢查不需要檢查證書。前款規定的扣押適用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和本章第七節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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