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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要求補充勞動合同,員工不肯簽。

如果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拒絕簽訂,那麽可以書面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而且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但前提是補充勞動合同屬於對原物的維護,只有在不故意降低報酬的情況下才能實施。

1.如何應對用人單位拒絕書面通知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全體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其限期簽訂,仍拒絕簽訂的,應當書面通知其解除合同。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的報酬。

勞動者拒絕簽訂合同超過壹個月的,應當以勞動者拒絕的理由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為依據。用人單位提出在改善或者維持原有勞動條件和報酬的情況下與勞動者續簽合同,勞動者拒絕簽訂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立即解除勞動關系(不支付經濟補償),但應當要求勞動者寫出書面聲明,說明拒絕簽訂合同的理由,並保留書面證據。

二、如何避免簽訂無效勞動合同?

最重要的是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堅持合法原則,即雙方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條款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如果招用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就違反了國家禁止招用童工的規定;在合同中約定女職工未達到法定婚育年齡不得結婚、生育,是違反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規定的。甚至有的合同約定工傷費用由本人支付,工資每半年支付壹次,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費用由本人支付,違反了國家勞動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此外,簽訂勞動合同必須堅持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這是避免無效勞動合同的重要原則。從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地位是平等的,合同條款的確定必須經過雙方協商壹致。任何壹方不得以脅迫、欺詐、威脅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比如,有的勞動者為了盡快找工作,默許了用人單位在合同中規定的不公平條款;還有壹些用人單位虛假或誇大介紹自身情況,誘導勞動者與其簽訂勞動合同;還有壹些勞動者隱瞞真實情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使勞動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無效,結果損害了雙方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如果勞動者不想簽訂補充勞動合同,那麽用人單位可以立即采取措施維護自己的權益,讓其以書面形式發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因此,勞動合同必須由勞動者本人與用人單位協商辦理,並由雙方本人簽字,以保護雙方的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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