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調整對象的軍事性質
國防法律法規調整國防和軍隊建設領域的各種社會關系,包括軍隊內部的社會關系、軍隊內部的社會關系以及軍隊與外部世界的社會關系。這些帶有軍事性質的社會關系,是國防法規所特有的調整對象,是其他任何法律規範所不能替代的。這是國防法規特點的基本表現。
(二)司法適用的優先性
國防法規的優先適用,是指在解決涉及國防利益和軍事利益的法律問題時,如果國防法律和普通法中有相關規定,應當以國防法規的規定作為判斷是非的標準和采取行動的準則。優先申請不是指順序,而是壹種排他性的單項選擇。
(3)懲罰措施的嚴厲程度
國防法規保護的國防利益是關系到國家興亡的最根本的國家利益,因此對危害國防利益的犯罪嚴懲不貸。同類型犯罪,危害國防利益的,從重處罰。
公民享有以下兩項國防權利:
1,維護國防利益的權利,公民有權對國防建設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也有權制止或舉報危害國防的行為。
2.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因國防建設和軍事活動遭受直接經濟損失的公民,有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相應的賠償,賠償數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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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壹條
為了建設和鞏固國防,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國家為防備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裝顛覆,維護國家主權統壹、領土完整和安全而進行的軍事活動,以及與軍事有關的政治、經濟、外交、科學、技術、教育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