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後呢。要解決這些問題,就不得不涉及自然法理論和法治的要求。
第壹,為什麽憲法應該是公正的?
這個問題的必要假設是,我們確立了“正義”的標準(包括實質和形式兩個方面)。在此基礎上,我們盡力訴諸我們直覺的正義感來討論這個問題。最突出的現實例子是希特勒法西斯德國“憲法”的正義性。(1933 65438+10月,希特勒上臺,同年3月頒布《授權法》,即《消除人民苦難和民族苦難法》,規定政府有權制定法律,政府總理掌握行政、立法和外交大權,政府制定的法律可以違反憲法。這實質上相當於取代了魏瑪憲法。
成為德國的根本大法。所以這裏的“憲法”並不是指魏瑪憲法,而是指“授權法”以及後來的壹系列憲法法律。從我們大多數人的正義感來看,肯定是不公正的。它給給世界帶來巨大災難的法西斯暴行以形式上的合法性,它支持邪惡。自然法是壹種理想,是從人們的道德理想中衍生出來的壹種理論形態。它的優勢在於訴諸壹種外在的理想化的權威來規範法律和人們的行為。自然法以外部權威的批判眼光,要求現實社會和法律按照正當的標準進行改造,並把這種道德理想的外部權威作為行為和法律的唯壹和最終的原則和標準,與其他壹切現實標準相對立。自然法作為壹種理想的理論,往往訴諸於假設,這與其自身的性質有關。
作為壹種想象的未來現實,緊密聯系的理想理論必須訴諸想象的歷史方法。
從憲法的歷史來看,古典自然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眾所周知,教會法對憲法的影響很大,特別是在權力結構和法律觀念方面,教會法是在
很大程度上是基於自然法,教皇也是如此。
受到自然法的限制。資產階級啟蒙運動造就了古典自我
自然法理論取代了神學理論,啟蒙思想家堅信理想主。
義可以克服蒙昧主義和信仰,提出“自由和平等”
平等友愛”、“天賦人權”、“三權分立”、“人民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