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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的原則是什麽?

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的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

法律分析

所謂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訴訟中主張的案件事實;同時也意味著,在訴訟終結前,案件事實仍不清楚的,當事人應當承擔敗訴或者不利訴訟後果的責任。對於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有義務為自己的主張收集或提供證據,有責任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或有利於自己的主張,否則將承擔自己主張不成立的危險。根據行為責任理論,舉證責任是指在訴訟中,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言、資料、圖像、音頻和證人來證明其行為的真實性。雙重意義理論認為,證明責任包括兩層含義:行為意義上的證明責任和結果意義上的證明責任。前者是指在訴訟中誰應當舉證證明所要證明的事實的責任,又稱形式證明責任、主觀證明責任和舉證責任;這是指在待證明事實的存在最終不明確的情況下,不利的法律後果應該由誰來承擔責任,也稱之為實質舉證責任、客觀舉證責任和說服責任。

法律依據

20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增加三條,作為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六條被告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證據,因不可抗力和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暫緩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自己在行政處理程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許可,被告可以補充證據。“第三十七條原告可以提供證據證明行政行為違法。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第三十八條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原告應當向被告提供其申請的證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壹)被告應當依照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2)原告有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行政賠償和補償案件,原告應當就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原告不能提供證據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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