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動產證據保全費用500-800元每件;
2.法人和其他組織資格、資信證明費每件300-400元;
3.其他公證事項的具體收費標準。
公證有以下程序:
1.申請和接受。申請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證處申請公證的行為。公證處受理後,應當在公證登記簿上予以登記;公證事項承辦人應當向當事人制作受理通知書,收取公證費,並開始建立公證文書。公證處還可以幫助當事人起草和修改法律文書;
2.公證審查是指受理當事人申請後,從法律事實兩個方面對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和當事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進行調查核實;
3.出具公證書,簡稱出具證明,是指公證處依照法定程序審查、批準、制作、出具、送達公證書的活動。
法律依據:
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三條公證處對下列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向申請人提供證明以及辦理其他公證業務,應當按照規定的收費標準向申請人收取公證服務費:
(壹)證明經濟合同,辦理繼承、贈與、遺贈和存款的公證;
(二)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的效力;
(3)民事協議證明;
(四)證明出生、生存、學歷、經歷、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死亡、不可抗力事件、組織資格和資信等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
(五)辦理證據保全、制作票據拒絕證明、具有法律意義的證明文件、知識產權享有、轉讓、使用許可證明;
(六)公證保管遺囑,核對保管遺產,確認遺囑效力;
(七)財產清查、清算、評估和毀損評估的證明;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的設立、變更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