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非法獲取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並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的嚴重行為。該法界定了個人信息的概念和處理規則,規範了人臉信息等敏感個人信息的處理,強調不得過度收集個人信息,禁止商家通過自動化決策“扼殺大數據”,規範了在公共場所安裝圖像采集和個人識別設備。近年來,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力度不斷加大,但在現實生活中,壹些企事業單位甚至個人,從商業利益出發,任意收集、非法獲取、過度使用、非法買賣個人信息,利用個人信息擾亂人們的生活安寧,危害人民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的現象仍然十分突出。信息時代,個人信息保護已經成為廣大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之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 *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盜竊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第二百五十三條之壹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