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構成要件是:
1,侵害對象:公民個人身份信息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以竊取、收買等方法收集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
3.犯罪主體:壹般主體,單位可以構成犯罪;
4.主觀方面:故意。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立案標準是:
1.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供他人用於犯罪的;
2.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並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軌道信息、通信內容、信用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4.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5.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6、人數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標準,但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相關量化標準的;
7、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8.出售或者提供在履行職責或者為他人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數量或者金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壹半以上的;
9.因侵害公民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未滿兩年,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的;
10,其他嚴重情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