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被扣押作為證據的,必須生效後才能取回。需要勘驗的,在警方勘驗完畢後可以收回。如果是因為保全,用其他財產做擔保後可以收回。
要看車輛是否屬於涉案物品。屬於涉案物品的,不予退還。這與當事人是否再次犯罪無關。
如果是刑事案件的涉案車輛,由公安機關、公訴機關將涉案車輛移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審理判決後,屬於車主的車輛將返還車主。如果作案使用的車輛或贓物被查封,將移交有關部門公開拍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三十九條規定,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和文件,應當予以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和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應當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動用、調換或者損毀。第壹百四十三條規定,已經查封、扣押的財產、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發現確實與本案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並予以返還。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和文件,應當予以查封、扣押,但是與案件無關的財物和文件,不得查封、扣押。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的,公安機關可以強行查封、扣押。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子郵件、電報,發現確實與本案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返還原主或者原郵電部門、網絡服務單位。原所有人不明確的,應當公告告知原所有人。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後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按無主財產處理,登記後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