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階段,漢高祖到文景時期,以黃老思想為主,儒法為輔。“黃”指傳說中的黃帝;“老”指老子,春秋時期道家學派的創始人。黃老學派假借黃帝之名,引進法家思想,改造老子的道家思想,形成自己的見解。這是黃老的思想。黃老思想的特點是“無為而治”。但西漢初年的黃老思想中也夾雜了壹些儒家的觀點,既強調無為,又重視禮義道德的作用,既認識到法的重要性,又堅守法。
漢初,由於秦的暴政和連年戰亂,社會經濟遭到嚴重破壞,人民苦不堪言,政局動蕩,統治不穩。因此,統治者被迫采納黃老的清靜主義思想,實行“與民同息”、“輕稅”、“免法輕刑”等政策,對農民作出壹些讓步,以恢復和發展生產,鞏固新建立的。西漢政府在立法和司法上小心謹慎,註重法律的穩定性。漢初制定的法律並沒有大的改變。這些措施的結果是,迅速創造了生產發展和人民生活改善的繁榮。
第二階段,漢武帝以後,以儒家思想為主,法家思想為輔的法制指導思想,其中心是“德主刑”。
西漢發展到漢武帝時,經過六七十年的恢復和發展,國家積累了大量的物質財富,封建經濟顯著發展,封建政權得到鞏固。所以漢武帝已經不滿足於黃老的“清靜主義”了,他要做的更多:進壹步加強國內的專制集權,削弱西漢初年封建諸侯的權力;對外擴張版圖,尤其是打敗長期威脅中原的北方遊牧匈奴。在此背景下,儒學大師董仲舒適時提出了“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主張,並為漢武帝所接受。從此,儒家思想成為中國封建社會的統治意識形態和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核心。
董仲舒的“儒學”是他改造的,並不是對先秦時期孔子儒學的簡單照搬。董仲舒在改革的過程中,吸收了其他學說,特別是法家學說中對當時統治者有益的內容,從而形成了以儒家思想為主,禮法結合為特征的新的封建思想體系。漢高祖宣帝曾說:“漢家自成體系,在道德與刑罰的關系上,董仲舒主張“道德為主,刑罰為輔”,意思是道德與刑罰要先結合起來。這種剛柔並濟的治國之道,成為漢武帝以後漢朝法制的指導思想。這壹思想對後世的立法影響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