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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未成年人消費退款法

法律分析:

法律沒有規定消費者的年齡。

法律中也明確指出了未成年人的年齡限制。10周歲以上但16周歲以下的兒童屬於民事限制,需要監護人同意。10周歲以下無民事行為能力。

已滿10周歲未滿16周歲的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買任何東西都需要征得《衛報》的同意。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合同有效。但與財產直接相關的合同或與其年齡、智商、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不需要監護人同意。

也就是說,當65,438+00-65,438+08以下的孩子購買了大量與其可以使用的產品不符的產品時,監護人可以將其退回給商家,以索回購買資金。但是,如果購買的產品已使用超過壹個月,則不能申請全額退款。應根據貨物損壞造成的經濟下降對商家進行適當補償,並降低原價退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八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a)貨物或服務有缺陷;

(二)商品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且銷售時未作說明的;

(三)不符合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商品標準;

(四)不符合以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條件的;

(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商品的;

(六)出售的商品數量不足;

(七)服務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

(八)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

經營者未盡到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人生活輔助器具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五十條經營者侵犯消費者的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者依法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權利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第五十壹條。經營者以侮辱、誹謗、搜身或者侵犯人身自由等方式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五十二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經營者提前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返還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和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五十四條依法被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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