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地理標誌產品,是指產於特定區域,其質量、聲譽或者其他特征實質上依賴於原產地的自然和人文因素,經審定後以地理名稱命名的產品。地理標誌產品包括:(1)來自本地區的種植和養殖產品。(二)原材料全部或部分來自其他地區,並在當地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加工的產品。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地理標誌產品申請的受理、審批、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登記及其監督管理。
第五條申請地理標誌產品保護,應當依照本規定進行審批。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使用必須依照本規定進行登記,並接受監督管理。
第六條地理標誌產品保護遵循自願申請、受理和批準的原則。
第十條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當地政府關於劃定地理標誌產品原產地範圍的建議。(二)當地政府設立申請機構或確定協會、企業為申請人的相關文件。(3)地理標誌產品證明材料,包括:1。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申請書;2.產品名稱、類別、產地範圍和地理特征的說明;3.描述產品的物理、化學、感官和其他質量特性及其與原產地自然和人為因素的關系;4 .產品生產技術規範(包括產品加工工藝、安全衛生要求、加工設備技術要求等。);5.產品的知名度,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情況及其歷史淵源的說明;(四)申請地理標誌產品的技術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