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內貿易部關於連鎖店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工商企業字[1997]第1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業委員會、商業(貿易)
、物資、糧食廳(局、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貿易局:
為促進連鎖店的健康發展,現就連鎖店登記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設立條件
(a)連鎖商店應由總部、配送中心和若幹商店組成;
(二)統壹采購配送商品,購銷分離,統壹質量標準,規範管理;
(三)總部應具備企業法人條件,配送中心可以是總部的內設機構。單獨設立的配送中心應由總經理組成。
部委控股;
(四)企業登記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連鎖的形式
總部全資或控股的門店應在總部的直接管理下經營。
總部設立的或與總部無資產關系的門店,通過與總部簽訂合同,采取合資或收購的形式。
使用總部商標、品牌名稱、商業技術和銷售總部商品的特許經營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經營。
以上兩種連鎖形式可以在壹個連鎖店中共存。
第三,連鎖店的註冊
符合設立條件的連鎖店,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未經登記的,不得進行“連鎖”
標稱操作。
連鎖店的總部、配送中心和門店應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總部處理企業
工業法人登記,配送中心和門店辦理企業法人登記或工商登記。
四、連鎖門店申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
連鎖門店申請登記,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能夠證明有多家店鋪的材料;
(二)總部決定設立其全資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門店,或者總部與其有股權或無資產關系。
店鋪簽訂的連鎖經營合同;
(三)企業登記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文件、證件。
連鎖經營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下列事項:授權使用總部商標和字號。
容量;統壹采購和分配貨物;提供業務技術內容;店鋪裝修設計的內容;促銷的內容;質量管理的內容;總部對門店財務監控和加盟費收取的內容;公平競爭和知識保護
產權內容;合同的期限、變更和解除以及違約責任的內容等。
動詞 (verb的縮寫)連鎖店的名稱
總部全資或控股、參股設立的配送中心和門店的名稱可以使用總部名稱中的字號。和
總部無資產關系的門店,經總部同意,也可在總部名稱中使用該字號。
總部名稱中可以使用“連鎖”二字;也可以使用總部字體大小的配送中心和商店的名稱。
“鏈”這個詞;“連鎖”這個詞也可以用在使用總部字號的配送中心和店鋪的名稱中。
六、總部設立全資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門店。
憑總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向機構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免於核轉。
繼續。
依照《公司法》設立的連鎖店,應當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
書。
七、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本通知下發前已登記註冊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連鎖店,在1997年底按本通知進行監管。
壹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