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9月1日實施。
《安全生產法》的修訂和實施日期是:
經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2年6月29日通過,自2002年6月29日起施行。
2.根據2009年8月27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壹次修正,自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
3.根據2006年8月31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自2006年2月31日起施行。
4.根據1年6月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於1年9月施行。
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
《安全生產法》第1條規定了《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立法目的是:
1,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所謂“安全生產”,是指為避免發生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事故,保障從業人員人身安全,保障生產經營活動順利進行而采取相應的故事防控措施的相關活動。
2、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確保人民群眾的生產和財產安全。
所謂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通常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中斷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突發事件的總稱。
3.促進經濟發展。安全生產是保證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的安全,而不僅僅是為了安全,不能脫離生產經營活動來保證生產安全。也是為了保障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促進經濟的健康發展,這也是制定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之壹。
綜上所述,20265438年6月6543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了《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案,並於20265438年9月65438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1條_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_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