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律法規競合的常見情況有哪些?
(1)專門為犯罪目的而形成的法律法規的競合。
比如刑法第363條的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與第364條的傳播淫穢物品罪、組織播放淫穢音像制品罪重合,主要是因為前者是基於壹種特殊目的,即營利,而後者可以基於任何目的,後者可以包容前者。
(二)因特殊犯罪形式或手段競合法律法規
比如,刑法第192條集資詐騙罪與第266條詐騙罪的競合,主要是因為前者采用了壹種特殊的詐騙方式,即非法集資,而後者可以采用各種欺騙手段,後者可以包容前者。
(三)由於犯罪主體的特殊形成。
比如刑法第378條是戰時造謠惑眾罪,第433條是戰時造謠惑眾罪。他們的行為是在戰時造謠惑眾,擾亂軍隊士氣。不同的是,後者的主體是現役軍人,前者的主體是將軍,前者可以容忍後者。
(四)由於犯罪對象的特殊形成。
比如刑法第116條破壞交通工具罪與第275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重合,主要是因為前者破壞的對象是特殊交通工具,而後者是壹般財物,可以容納前者。
(五)因法律法規競合形成的特殊犯罪時間。
比如《刑法》第424條逃敵罪與第435條逃兵罪的競合,主要是因為前者犯罪的時間是“戰時”,後者可以是任何時候,後者可以包容前者。
(6)幾個特殊要素形成的法規競合。
比如刑法第438條盜竊武器裝備和軍用物資罪與第264條盜竊罪的競合。前者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現役軍人,犯罪客體是特殊財產即武器裝備和軍用物資,後者是壹般主體和壹般財產,後者可以容納前者。
此外,需要註意的是,法條競合犯不僅要求犯罪構成的重合,而且實際犯罪行為必須同時符合數個競合的犯罪構成。比如搶劫和故意傷害罪之間存在包容或重疊關系,但如果行為人只是通過毆打取得財物,並沒有實施傷害,不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所以只是單純的搶劫,而不是競合犯。這也說明法規競合犯是壹種動態的犯罪形態,而不是簡單的幾個法規的競合。
二、法律法規競合的原則是什麽?
(壹)上級方法優於下級方法。即效力不同的法律規定發生沖突的,適用位高壹級的法律。
新法律優於舊法律。即新修訂的法律與原法律沖突的,適用新修訂的法律。
(3)特別法優於壹般法。即,如果普遍適用的法律與特別規定相沖突,則適用特別規定。此外,如果新法的總則與分則相沖突,法律對如何適用不明確的,也應適用特別法的規定。
法律競合原則包括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壹般法的原則。實踐中,壹個罪名通常包括幾個法條,比如聚眾鬥毆,就包括故意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