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守國家法律和政策,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敢於堅持原則,熱愛法律顧問工作;
二、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相當於大專以上學歷,熟悉業務系統,並有壹定的管理知識;
三、法律專業高等院校畢業或者接受過省、部級以上高等院校舉辦的連續五個月以上的法律專業培訓,掌握法律專業知識;
四、屬於電力系統法律事務機構或崗位人員,從事(專職、兼職)電力法律事務(顧問)工作兩年以上;
五、在法律事務(顧問)工作中,能認真履行職責,積極維護本單位的合法權益,無失職行為。第四條取得律師資格的專職和兼職法律事務人員,經本人申請,不受前條規定的限制。第五條對在電力系統各單位擔任法律顧問的外聘律師,原則上暫不給予許可。第六條許可證是指電力系統法律顧問的資格、技能和工作證明,電力系統各單位均可憑此證從事法律事務工作。第七條電力系統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不含外聘律師)應當持證上崗,取得許可證後方可上崗。第八條電力工業部每年頒發壹次許可證。申請執照者,須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各單位同意後,經本網站(省、自治區、直轄市)局審核同意後,於65438+當年2月底前送部發證。第九條許可證每年復審壹次,年度總結由被許可人撰寫,許可證所屬單位簽署意見,由本網站(省、自治區、直轄市)局審核簽署,加蓋註冊章統壹送部備案。第十條復審中發現不稱職者,網絡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報請部收回許可證。逾期未審查的,應當限期完成。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審查的,視為放棄,其執照自動失效。第十壹條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期滿後換發新證。復審不合格和未經復審即失效的許可證,不予換發。第十二條各網(省、自治區、直轄市)局是主要的法律事務機構,負責主持對所屬企事業單位(包括地區、市、縣供電局所屬企事業單位)申請證照人員的審查。第三章法律顧問的培訓第十三條作為電力系統法律顧問(包括外聘律師),應當接受電力管理常識和電力法律法規專業技能的培訓。第十四條取得法律顧問工作許可證的人員應當加強新頒布的法律法規的專業知識培訓。第十五條法律顧問培訓的方式、內容等。,由部政策法規系統司或指定機構負責確保培訓的有效性和質量。第四章法律顧問的考核第十六條法律顧問的考核由各網(省、自治區、直轄市)局法律事務機構負責,每年結合許可審查進行壹次。第十七條網(省、自治區、直轄市)局法律顧問考核作為年度工作總結的壹部分,於每年2月+6月底前,報部政策法規系統司備案。第五章附則第十八條本辦法由部政策法規系統司負責解釋。第十九條本辦法適用於電力系統的企事業單位。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