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是指在電子商務中為雙方或多方獨立進行交易活動提供網上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平臺內經營者是指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平臺中的經營者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除法律禁止的活動和需要行政許可的區域外,原則上不限制經營者在平臺內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範圍。
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經營內容有哪些?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點,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同時向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點的選項,尊重並平等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要求運營商同時提供個性化搜索結果和非個性化選項。立法的目的不是為了限制定向推送搜索結果本身,而是為了制止電商經營者利用數據算法不平等對待消費者,即主要是為了應對“大數據殺熟”現象。
綜上所述,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政策,查詢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經營者之間的法律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五十八條。國家鼓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建立有利於電子商務發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商品和服務質量保證機制。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經營者約定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雙方應當對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提取金額、管理、使用、退還方式等作出明確約定。
消費者要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以及賠償後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追償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五十九條* *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機制,公開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和處理投訴舉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六十條可以通過協商、請求消費者組織、行業協會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調解組織調解、向有關部門投訴、提請仲裁、提起訴訟等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