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的屋頂屬於建築物所有權的* * *部分,任何人(包括房地產開發商和業主)對建築物的屋頂不享有專屬權利,而是屬於全體業主。房地產開發公司無權擅自向購房者出售屋頂。
屋頂使用與相鄰人發生糾紛的,在司法實踐中按以下方式處理:商品房內有公共通道通往屋頂的,頂層住戶不得阻止樓內其他業主通過公共通道上屋頂;如果沒有公共通道,其他業主要從頂樓室內進入樓頂,必須征得頂樓住戶的同意。
屋頂的使用權是全體業主共有的,不能由壹個人獨享,因為它屬於建築物區分權。無論是誰,包括房地產開發商和業主,都沒有人對樓頂有獨占權,所以房地產開發公司無權擅自將樓頂賣給任何購房者。露臺壹般指房屋內的屋頂平臺或因建築結構要求而在其他樓層做的大平臺。因為面積大,上面沒有屋頂,所以露臺(每個套房可以獨立設置)。由於南北方的氣候特點,南方將梯田設計成梯田花園。如何合理利用露臺,首先要明確用途,也就是說要先做好陽臺裝修效果圖的設計,才能開始裝修露臺。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五十五條、利用物業* * *用部位、* *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經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業主收入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在出售房屋時,開發商不得與個人購房者(通常是頂層購房者)就屋頂的專有使用權達成協議。如果同意,這部分無效。壹般情況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所有物業都屬於業主,包括專有和* * *,只有未出售的空置房屋才屬於開發商。因此,開發商無權單獨處置全體業主共有的樓頂空間。
第二十七條業主對物業的部位和設施享有所有權或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置。“只有整棟樓的業主才有權決定如何使用樓頂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