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折的上訴過程
42歲的鄭誌紅是東航雲南分公司的壹名飛行員。2007年5月17日,鄭誌紅向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雲南分公司提交辭職報告,要求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求公司在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相關規定處理他的檔案。向公司提交辭職報告壹個月後,鄭誌紅仍正常上班,但公司對他的辭職不予理會,也未辦理檔案和相關手續的移交。
18年6月,公司沒有給鄭誌紅答復,他也沒有去公司上班。後來不僅如此,他還於當日向官渡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遞交起訴狀,要求確認他與東航雲南公司自2007年6月17日起依法解除勞動關系;判決公司於當日為其辦理勞動人事相關事宜的交接手續,案件仲裁費由東航雲南分公司承擔。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東航雲南公司回復鄭誌紅的訴狀,否認與鄭誌紅存在勞動關系,並提出“公司不再經營任何與航空運輸飛行相關的業務,鄭誌紅作為民航客機飛行員的勞動用工關系已由重組後新成立的東航雲南分公司承擔。”因公司與鄭誌紅不存在勞動關系,被告主體資格不合格,據此請求仲裁委依法駁回鄭誌紅的仲裁請求。
無奈之下,鄭誌紅只能撤回了對東航雲南公司的申訴,隨後鄭誌紅於7月10向昆明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了新的申訴。這次他把“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雲南分公司”和“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列為上訴人。
讓鄭誌紅意外的是,東航股份有限公司和東航雲南分公司對他的訴狀提出反訴,“主張要求鄭誌紅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若仲裁委判決解除雙方勞動合同,要求鄭誌紅賠償培訓費等損失1257萬元,要求鄭誌紅承擔法律規定的競業限制義務。
8月14日,昆明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仲裁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鄭誌紅訴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雲南分公司、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及公司對鄭誌紅提起反訴壹案。
為航空公司獎勵近70萬元。
8月14日,昆明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仲裁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公開審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解決勞動爭議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本案中,東航股份有限公司雲南分公司是原雲南航空公司變更後,將東航雲南公司的主營業務與輔助業務分離,在主營業務的基礎上成立的,鄭誌紅劃歸為主營業務單位。因此,原雲南航空公司和東航雲南公司與鄭誌紅之間存在權利義務繼承關系,兩原雲南航空公司和東航雲南公司可以就培訓費主張賠償。其次,鄭誌紅於2007年5月17日提前30天向東航雲南分公司提交書面辭職申請,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雙方的勞動關系應認定於2007年6月18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後,鄭誌紅的個人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