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準備並提交國家有關部門要求由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發布的報告和文件。
2.籌備董事會和股東大會,負責保管會議紀要、文件和記錄,起草董事會會議紀要和文件。
三。負責公司的信息披露,確保信息披露及時、準確、合法、真實、完整。
四。確保有權獲取公司相關記錄和文件的人員及時獲得相關文件和記錄。
5.使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明確自己的職責,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規定。
不及物動詞協助董事會行使職權。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提出異議。
七。為公司重大決策建言獻策。
8.處理公司與證券監管部門及投資者之間的相關事宜。
9.公司章程和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職責。
X.承擔董事長交辦的所有任務。
董事會秘書(以下簡稱“秘書長”)是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任命並對董事會負責,是上市公司與證券交易所之間的指定聯絡人。負責公司信息披露和投資者關系管理;對內負責股權事務管理、公司治理、股權投資、籌備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確保公司規範運作。
董事會秘書是指掌管董事會文件並協助董事會成員處理日常事務的人員。董事會秘書是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承擔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義務,享有相應的職權,並獲得相應的報酬。
董事會秘書應具備壹定的專業知識,這是董事會秘書這壹職業所必需的。不僅要掌握《公司法》、《證券法》、《上市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還要熟悉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規則,掌握財務和行政管理的相關知識。
董事會秘書制度的應用在公司治理中具有重要作用。就公司內部治理而言,董事會秘書有權廣泛涉及公司內部運作程序。
公司程序性和輔助性事務的集中行使,改變了公司權力分散於單壹機關或個人的不利局面,使公司董事和其他管理人員能夠將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公司的運營中,使公司的信息溝通和決策執行渠道更加暢通,從而提高了公司的運營效率,促進了公司的運作規範。
同時,權力的集中行使也使董事會秘書成為公司大量具體經營活動的直接經手人和見證人,對公司經營管理人員的權力產生制約作用,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實現股東利益的安全。
就外部治理而言,董事會秘書作為公司機關,代表公司與公司登記機關和監管機關進行溝通,這樣可以保證公司相關主體的知情權。
因此,新修訂的《公司法》明確確立了董事會秘書制度,改變了以往立法對董事會秘書制度規定的分散性、地方性、法律效力層級低等弊端,較舊法是壹大進步。但同時也要看到法律的粗糙和簡單,許多更具體的內容留待將來條件成熟時再作規定,這也符合學術探索和司法實踐的規律,體現了立法者的謹慎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