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動產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
動產質押合同與其他合同壹樣,必須具備壹定的實質性要件才能生效,主要包括: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出質人具有資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質押合同的內容應當符合法律規定,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此外,動產質押合同的生效還需要具備壹個特殊的要件,即質押物的交付,即出質人將質押的動產交由質權人占有時生效。這是動產質押的基本特征之壹。
2.動產質押合同什麽時候生效?
質押又稱質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轉移給債權人占有,並以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出售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合同是出質人與質權人之間基於主債務合同就抵押物訂立的書面擔保合同。質押合同和抵押合同有相似之處,關鍵是擔保期限內抵押物歸誰所有。質押合同是由質權人(通常是債權人)和出質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簽訂的擔保合同。出質人給予壹定的財產(通常是動產、有價證券等。)向質權人占有,並向質權人設定質押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質權人可以依法從處分質押財產中優先受償。
動產質押合同的生效時間為本合同簽訂之日。具體來說,動產抵押合同經雙方簽字確認後生效。在我國,動產抵押模式采取即行登記主義,即動產抵押根據當事人之間的書面合同成立,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否則無效。據此,動產質押合同的生效時間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計算,合同成立,質押生效。
第三,實踐合同與約定合同的區別
實踐合同也稱物質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壹致,交付標的物後才能成立的合同。區分約定成功合同與實際合同的意義在於確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標的物風險轉移的時間。法學是壹門發展中的科學。
允諾合同,也稱為非物質性合同,是實踐合同的對稱。指只要求當事人明示同意的合同。實踐中,大多數合同是約定合同,實踐合同僅限於法律規定的少數合同,如自然人之間的保管合同、借款合同等。概括起來,動產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包括合同的生效條件和交付動產質押的特殊條件。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43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429條
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質押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