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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彈頭列車攜帶行李的規定

法律解析:每人免費攜帶物品的重量和體積分別為:兒童(含免費兒童)10 kg,外交官35 kg,其他旅客20 kg。每件物品外形尺寸之和不大於160cm,桿狀物品不大於200cm,但乘坐動車組列車時不大於130cm;重量不超過20公斤。

法律依據:《鐵路旅客運輸條例》

第五十壹條乘客應當愛護自己的物品。每人免費物品的重量和體積為:

兒童(含免費兒童)10 kg,外交官35 kg,其他乘客20 kg。每件物品外形尺寸之和不大於160cm,桿狀物品不大於200cm,但乘坐動車組列車時不大於130cm;重量不超過20公斤。殘疾人折疊輪椅可免費攜帶,不在上述範圍內。

第五十二條下列物品不得帶入車內:1。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運輸的物品;2.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承運人不能確定性質的危險品、彈藥和化學品;3.妨礙公共衛生的動物和物品(包括有臭味的);4.可能損壞或汙染車輛的物品;5.規格或者重量超過本條例第五十壹條規定的物品。為方便旅客出行生活,以下物品限攜帶:1。5個氣體打火機和20小盒安全火柴。2.指甲油、去光劑、染發劑不超過20ml。不超過100 ml酒精和冷燙精華。不超過600毫升的摩絲、發膠、衛生殺蟲劑、空氣清新劑。3.軍人、武警、公安人員、民兵、獵人憑法律、法規規定的持槍證件佩帶的槍支和子彈。4.20只新生小雞。

第五十三條乘客違反規定攜帶物品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1。禁止在始發站進站上車。2.在車內或下車時,對於超過免費重量的物品,超重部分按四類包裹運費補足。對於未分割的整件超重、超大件物品和動物,四種包裹從上站到下站的運費按件的總重量支付。3.如發現國家禁止或限制的危險品或物品、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損壞或汙染車輛的物品,四類包裹從汽車站到下壹站的運費按物品總重量加倍計算。危險品交由前方停車站處理;必要時移交公安部門處理。需要就地銷毀的危險品,應當就地銷毀,使其不能受到危害,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沒收危險品時,應當向被沒收人出具書面憑證。4.如果超重和超大物品的價值低於運費,運費可按物品價值的50%收取。5.收取運費時,不得超過本列車的始發站和終點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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