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賄罪
國有企業的老板大多涉及賄賂和腐敗。根據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經濟往來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論處。
本罪的困惑在於,行賄人行賄的方式多種多樣。也許行賄人並不認為某個行為違法或者行賄,但在法律上確實違法。所以,對於國企的國家工作人員來說,搞清楚哪些行為是行賄受賄,哪些行為是正常的人際交往,是非常重要的。
2.受賄罪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因敲詐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沒有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不屬於賄賂。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坦白受賄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現實中,行賄不亞於受賄,但鑒於法律鼓勵揭發行賄,行賄人主動坦白受賄的,壹般予以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所以,因受賄入獄的人遠比因受賄傾家蕩產的人少。
(2)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從事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
現實中有這樣壹種情況,就是挪用公款的人不是為自己辦事,而是出於人情幫助別人,最後讓自己惹上官司。這個很不值錢。人情是人情,法律是法律,法律往往是不饒人的。
2.挪用資金罪
挪用資金罪和挪用公款罪在客觀行為上非常相似。其中壹個區別就在於科目。挪用資金罪的主體是公司、公司的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單位。原國家工作人員辭職後在公司工作時挪用,應以挪用資金罪處理。
(3)侵占罪
刑法采取了強有力的措施來保護國有資產和非國有公司的合法財產。嚴厲打擊公司和公司人員以竊取、騙取、挪用等手段侵犯國有公司資產和公司其他財產的行為。
1.腐敗
國企老板因為貪腐涉案比例大,貪腐金額普遍較大。當貪汙數額達到5000元時,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造成客觀上的危害結果,是否構成既遂,就成為應當重點把握的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