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衛生監督是指國家動物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對動物防疫和動物產品安全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的活動。動物衛生監督是政府管理的行政行為,旨在發現、制止、糾正和處理違法行為。主要包括動物防疫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動物和動物產品實施檢疫;監督管理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和動物產品的安全;動物產品的衛生監督;動物檢疫徽章、標誌和標牌的管理。
《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是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官方獸醫出具的表明動物及其產品檢疫合格的證明。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辦理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的規定,指派官方獸醫對動物和動物產品進行檢疫,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誌。
法律依據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
第八條下列動物、動物產品離開產地前,貨主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壹)出售、運輸供屠宰或繼續飼養的動物產品和動物,應提前三天申報檢疫。
(二)出售、運輸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種蛋、胚胎、種蛋以及參加展覽、表演、比賽的動物,提前15天申報檢疫。
(三)有關易感動物、易感動物產品輸入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貨主除按規定向輸出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外,還應當在啟運前三天向輸入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第十四條經檢疫,出售或者運輸的動物符合下列條件的,官方獸醫應當出具動物檢疫證明:
(壹)來自非封鎖區或者無相關動物疫情的養殖場(戶);
(二)按照國家規定實施了強制免疫,並在有效保護期內;
(3)健康臨床檢查;
(四)農業部規定必須進行實驗室病害檢測,且檢測結果符合要求;
(五)養殖檔案和畜禽標識的相關記錄符合農業部的規定。
乳品、種用動物和寵物還應當符合農業部規定的健康標準。